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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发布人体损伤程度分级
  •   近日,最高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、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《人体损伤程度分级》,了人体损伤程度分级的原则、方法、内容和等级划分,是开展临床司法鉴定,确定民事赔偿责任的重要标准。该分级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。

      据介绍,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将统一适用分级。自2017年1月1日起,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授予临床司法鉴定人执业资格时,要对申请人掌握和适用分级的能力进行专项考评,对于不具备能力的,不得授予执业资格。

      司法部近日印发通知明确要求,各地要认真做好实施《人体损伤程度分级》的相关工作。在分级施行前,要按照统一师资、材、分期分批的工作要求,完成对现有临床司法鉴定人的全员培训和考核。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司法鉴定人,司法行政机关要暂停执业资格;对于经多次培训考核仍不合格的,要注销执业资格。

      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负责人表示,分级的发布施行,对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、提高司法鉴定质量、有效遏制和减少重复鉴定、司法和人民群众权益具有重要意义。

      “要牢牢守住工作的初心,把‘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’记在心里、扛在肩上、落实在行动上...【详情】